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,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,国家认监委修订了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》,共22大类157种产品,现予发布。
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自即日起废止。
本公告内容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。
附件: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